
中弘特卖仓售卖酸奶过期

依法维权315
2025.05.23

本人于2025年5月21日19点在九都西路与汉中路交叉口中弘特卖仓超市购买“蒙牛原味八连杯”酸奶两排等其他食品,回家后夫妻两人各喝1杯;5月22日,上午妻子喝1杯,下午喝1杯,不一会肚子疼痛难忍,拉肚子,之前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身体年轻健康无不良嗜好,抓紧时间到小区附近门诊开了治疗肚子疼的药(几十元)并喝了家里的蒙脱石散治疗腹泻的药,稍有好转。
查找病因,发现“蒙牛原味八连杯”酸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1日,保质期28天,有效期截止5月19日,也就是说在购买的时候已经过期2天,构成《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5月23日找中弘特卖仓超市前台反映情况,店铺问我有啥诉求,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主张:
1.退还商品价款;2.价款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3.医疗费等实际损失赔偿。
店长的意思是与采购方沟通后最多给300元,店长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费者的命、消费者的痛在他眼里一文不值,国家正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哪位朋友有投诉渠道,求助大家,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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