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425160039194

黄金时代玖锦台店欺诈消费者

网友1582365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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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5年3月3日 支付黄金时代玖锦台会员费 400元,约定健身房于 2025年3月10日 正式营业。但实际情况如下:

2025年3月10日 到店被告知延迟至 3月20日 开业;2025年4月11日 又通知因“营业地点与小区业主矛盾”无法开业,至今未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健身房 多次违约,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使用会员权益。经多次沟通,对方均拒绝退费或给出明确答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约定履行;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或退回预付款。

《民法典》第563条:

因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合同条款问题:

协议中未明确“因健身房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违约责任”,属于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消法》第26条)。

投诉诉求

全额退还 会员费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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