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420163637582

拖欠工资23555拒不支付

网友1499997

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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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拖欠工人工资实务

一、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先行支付责任

1.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建设单位责任: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2. 适用条件

- 总包单位对分包/转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无论是否直接用工,均需先行清偿。

- 建设单位仅在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时承担垫付责任,且以欠付工程款为限。

二、律师代理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

1. 证据固定与收集

- 核心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考勤记录、转账凭证、催款记录(微信/短信)等。

- 间接证据:工友证言、工地照片、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 风险提示:若证据链薄弱(如仅有口头约定),需补充其他间接证据(如工作场景照片、第三方证人)。

2. 维权路径选择

- 优先劳动监察投诉:快速启动调查程序,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支付。

- 诉讼/仲裁:若总包单位推诿,可起诉并要求总包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 支付令申请:凭欠条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避免仲裁时效问题。

3. 程序风险防范

- 避免证据灭失: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

- 防范虚假诉讼:确保欠条、合同等文件真实有效,避免被反诉伪造证据。

- 刑事责任风险:若包工头恶意欠薪超6万元/10万元且涉及10人以上(各个地方立案标准有所不同),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严格区分法律关系

- 工资 vs. 工程款:若包工头实为工程承包人(如签订分包合同),其主张的应为工程款,而非工资,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可滥用农民工工资保护政策。

- 证据审查:核查欠条、合同等材料,避免将工程款纠纷伪装为工资纠纷(如高炳芳律师因虚假诉讼被判刑案例)。

包工头身份认定:明确是农民工还是工程承包人,选择对应法律途径。

律师代理底线:确保事实真实、证据合法,避免混淆法律关系或伪造材料,防范刑事风险。

案例警示:某律师因将工程款纠纷包装为农民工工资案件,虚构欠薪事实,最终被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律师需严守职业规范,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1(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 案情:杜某等4人被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单位已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结清。法院判决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剩余37800元,后续可向分包追偿。

- 裁判要点:总包单位对分包用工负监督责任,欠薪时需先行支付。

2. 案例2(建设单位垫付)

- 案情:某项目因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 裁判要点:建设单位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案例3(包工头刑事追责)

- 案情:包工头余某斌挪用工程款购车购房,拖欠180人工资528万元,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裁判要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责令后仍拒付的,构成犯罪。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洛龙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523790。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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