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工资23555拒不支付

网友1499997

劳动监察投诉拖欠工人工资实务
一、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先行支付责任
1.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建设单位责任: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需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2. 适用条件
- 总包单位对分包/转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监督义务,无论是否直接用工,均需先行清偿。
- 建设单位仅在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时承担垫付责任,且以欠付工程款为限。
二、律师代理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
1. 证据固定与收集
- 核心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考勤记录、转账凭证、催款记录(微信/短信)等。
- 间接证据:工友证言、工地照片、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 风险提示:若证据链薄弱(如仅有口头约定),需补充其他间接证据(如工作场景照片、第三方证人)。
2. 维权路径选择
- 优先劳动监察投诉:快速启动调查程序,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支付。
- 诉讼/仲裁:若总包单位推诿,可起诉并要求总包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 支付令申请:凭欠条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避免仲裁时效问题。
3. 程序风险防范
- 避免证据灭失: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
- 防范虚假诉讼:确保欠条、合同等文件真实有效,避免被反诉伪造证据。
- 刑事责任风险:若包工头恶意欠薪超6万元/10万元且涉及10人以上(各个地方立案标准有所不同),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严格区分法律关系
- 工资 vs. 工程款:若包工头实为工程承包人(如签订分包合同),其主张的应为工程款,而非工资,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可滥用农民工工资保护政策。
- 证据审查:核查欠条、合同等材料,避免将工程款纠纷伪装为工资纠纷(如高炳芳律师因虚假诉讼被判刑案例)。
包工头身份认定:明确是农民工还是工程承包人,选择对应法律途径。
律师代理底线:确保事实真实、证据合法,避免混淆法律关系或伪造材料,防范刑事风险。
案例警示:某律师因将工程款纠纷包装为农民工工资案件,虚构欠薪事实,最终被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律师需严守职业规范,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1(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 案情:杜某等4人被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单位已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结清。法院判决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剩余37800元,后续可向分包追偿。
- 裁判要点:总包单位对分包用工负监督责任,欠薪时需先行支付。
2. 案例2(建设单位垫付)
- 案情:某项目因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 裁判要点:建设单位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案例3(包工头刑事追责)
- 案情:包工头余某斌挪用工程款购车购房,拖欠180人工资528万元,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裁判要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责令后仍拒付的,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