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417173353911

退休社保维权

网友1589413

2025.04.17
2

我于1981年在洛阳轴承厂劳动服务公司上班,2001年下岗后档案被转到洛阳市人力资源中心,领了两年失业金后以零活就业方式参保,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判过刑◇2025年4月申请退休时,社保中心说因我曾经服过刑◇要我补充视同缴费期间的工资条,我去找了好几次也没有找到,我以前工作过的单位早已不复存在,而且我的档案当时是厂里直接转到洛阳市人力资源中心的,期间的社保都是连续的。就因为我是服过刑的人,才让我提供工资条,如果我没服过刑,就可以直接认同视同缴费工龄,不用提供工资条了。社保中心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不是存在对服过刑人员歧视,故意增加人为困难,本来灵活就业者交社保已经很吃力了,到退休时还这般各种为难,我该怎么维权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友您好:根据豫人社文{2023}28号文件规定: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您的表述,您判刑前没有实际缴费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工龄。

2名群众参与
  评论区 最新 最热
网友544782
三、重点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企职工视同缴费 年限由政府承担,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超出档案范围的证明。 2.《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明确视同缴费年限以档案记载为准。 3.《行政许可法》第5条:行政机关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4 +1
+1
回复
网友1589551
底层百姓的生活太难了,临退休了还要设置这么多条条框框,当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有冲突的时候,不是应该以国家法规为准吗?
1 +1
+1
回复
Lyd.com.cn 洛阳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