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50326134504988

宜阳县市场监督局涉嫌行政不作为

bgxl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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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宜阳县五金大厦住户,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答复【我局工作人员于3月24日下午到五金大厦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在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符合电梯使用要求】。

2025年3月24日,本人使用电梯时发生故障被困,经物业紧急救援脱险。故障发生时距离最近一次维保仅12天,明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仅以“存在维保记录”为由未进一步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涉嫌行政不作为。

  回复部门:宜阳县
网友你好: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五金大厦小区进行检查。经查,该小区在用的两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截止检查当天,最近两次维保时间分别为3月12日、3月27日。两部电梯年检及维保正常,符合使用要求。电梯品牌繁多,故障率有高有低,投诉人称“2025年3月24日使用电梯时发生故障被困,经物业紧急救援脱险”,据物业公司反馈,该小区2025年3月24日未发生电梯困人事故。由于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请投诉人拨打0379-68893570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被困时间、被困电梯、物业参与救援人员等相关佐证,便于下一步开展调查。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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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xl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日的回复存在推卸责任及严重行政执法履职缺陷等问题。 一、推卸责任 (一)偷换概念转移焦点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以"电梯品牌不同导致故障率差异"为由回避核心问题,将电梯质量缺陷责任转移给设备属性。电梯品牌差异不能成为推卸监管责任的依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对各类电梯均负有同等监督义务。 (二)以形式合规替代实质安全 1.仅凭维保记录时间符合"每15日维保一次"的形式要求(3月12日与3月27日间隔15天),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推定电梯安全无虞。实则维保质量与记录真实性存疑: 2用户被困发生在两次维保周期内(3月12日-27日),恰恰证明维保可能流于形式。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维保单位需对电梯安全性负责,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核查维保实质内容。 (三)单方采信物业陈述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采信物业否认困人事故的陈述,未提供任何反证材料(如监控记录、值班日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有义务全面调查证据,不能仅凭单方陈述否定投诉事实,要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执法履职缺陷 (一)未履行主动调查义务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为由拒绝启动调查程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的强制检查权。即便无法联系投诉人,也应调取电梯运行日志、监控录像、紧急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事故是否存在。 (二)混淆定期检验与日常监管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强调"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的定期检验合规性,却忽视日常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监管部门需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重点安全监察,五金大厦电梯问题已多次出现并告知市场监管局,不能以未到检验周期为由免除日常监管职责。 (三)未核查维保真实性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保记录仅作形式审查,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核查维保人员资质、维保项目完整性。特别是用户被困时距离3月12日维保仅12天,监管部门需重点核查该次维保是否存在虚假记录或项目缺漏。 现要求市监局答复上述问题并提供3月24日电梯监控视频、检查日志等材料证明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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