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太阳强光照射影响视力,未能及时发现斑马线行人被扣分

网友1242727
2025.03.24

3月19日早上右拐路过西苑路太原路口至天津路口,本人近视+散光,因突迎太阳光照晃眼,导致视线下降,右拐过去的时候,行车记录仪也略有视线遮挡未能及时发现行人,等恢复视线,察觉到有行人时,车大概已经过了斑马线,被通知未礼让行人扣罚3分扣200。在右拐时我提前观察了处于我右边斑马线那边并没有待通过行人,但经过时车速并不快,大概20左右,完全右拐过去直行时才有行人出来未及时发现。之后在12123上进行了申诉,未通过。
请问如果因视力视线问题并非故意造成未礼让行人,为什么申诉不过?需要我怎样去证明当时的情况才能撤销?

网友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时如果因为太阳光照射眼睛无法判断前方路况时要及时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在驾驶座顶部,一般都配有一个长条形遮阳板。当迎着阳光开车时,驾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视线以及光线情况调节遮阳板,来阻挡光线对我们视线造成的影响,根据您的陈述,因您自身视力和未及时停车观察的原因造成交通违法行为,不符合申诉撤销违法的条件。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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