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补交所欠社保

网友199185
2025.01.17

该单位的回复不实,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上班期间,未及时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单位敷衍回复不实,2004年至2009年上班期间,单位未及时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未员工缴纳社保。

该女士自2007年12月1日由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我单位,2009年2月个人提出离职,工作期间不存在未缴纳社保情况。以上内容已于之前回复,如对上述回复有疑问,可电联0371-69333157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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