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出生证明问题

网友1505539
2025.01.14

2012年,医院办理入院时,尚未实施“人证核验”,所以不符合不予变更的条件,请相关单位负起责任,不要搪塞敷衍,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感谢!

网友您好:经核实:因述求人在县医院生产时,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上报的信息均为虚假。现县医院开具的证明仍无法证实诉求人是否是当事人,故妇幼保健院无法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照《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二节换发第三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严禁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进行涂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伊川县卫健委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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