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公积金余额政策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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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积金中心领导,您们好!
当前根据国家相关刺激房地产政策相关的落地,大多城市均放开了公积金提取的限制。例如2024年6月15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公积金提取的政策:可于购房后5年内,凭房屋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制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通知请详见郑州公积金官网)
此项政策设置非常巧妙、合理,既限制了公积金余额不被过度提取(购房5年内的时间限制+累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又充分体现国家规定的要求:“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即公积金是专项用于房产的保障。
2024年11月11日,洛阳市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终于开通了组合贷商贷部分按照还款额进一步提取。经咨询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双方账户均保留6个月余额后,再按照月还款额,且每年可提取1次。
请问洛阳公积金中心,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既然优化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为何还如此限制呢?仍然担心公积金被过度提取?只要是用于购房的提取,就应该被支持提取!
请问1:本人详细咨询了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公积金贷款在还,可于购房5年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取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年首付款即可。
请问针对组合贷的人员,在满足公积金每月还款余额条件下,为何不能实行 购房5年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取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年首付款?这不是前后矛盾么?请给予解释?
请问2:2024年11月11日,洛阳市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保留6倍月还款额后,剩余金额提取偿还组合贷的商贷部分。为何在实施过程中,夫妻双方账户均需保留6倍月还款额呢?还款是一个账户啊,这不成了12个月了么?为何出现这问题?请给予解释。为何不能像问题1一样提取,请相关领导解释!
请问3:为何限制1年仅能提取1次?(目前郑州这么大的体量下,居民通过郑好办APP现在可随时申请、随时提取、随时到账,请问洛阳市投入财力物力开发的 洛快办APP为何洛阳市公积金中心不能对接提取业务???郑州体量这么大就可以管理,洛阳市难道更难管理?行不通?)。
基于上述阐述,建议洛阳市公积金中心效仿省会郑州,购房5年内,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权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即可!这样只要想提取公积金的,就会完成契税、个税缴纳,按要求提取,政府也会回收一部分契税个税。
建议洛阳市公积金中心认真统筹思考,进一步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真正的为百姓消费助力、为经济发展助力、为河南省副中心城市的建设助力。
网上电话实在打不通,唯有此方式上呈意见,以上建议不知妥否?请相关领导参考!并请给予正面回复!
一位骨子里爱洛阳的普通市民呈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基本住房的长期储金。
根据您的问题:1.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2.根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优化及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支持组合贷商贷部分提取。职工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保留不少于6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月还款额以提取申请日期当时的月应还款本息为准)的情况下,支持参照购房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所以控制项在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个人公积金账户和不少于6倍还款额。
3.对于此类提取额度是核定首次提取时间应在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上一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再次提取间隔应大于12个月(对应日)。对于网办事项,我们会持续优化网上服务加强网上服务引导,提高网上办理退休(含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租房等提取事项的普及率和用户满意度,不断更新完善网上服务功能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和建议,实现每一名缴存职工“住有所居”一直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工作目标,截止11月末,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上月的83.17%上升至84.79%,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政策研究,解决提取和贷款的供需要求。对未能满足您的需求,我们深表歉意。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已收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研,不断满足缴存职工家庭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敬请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