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41201112957990

请问开发商可以以疫情为理由延期三个月交房的依据

网友983366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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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洛阳市是否有下发文件,开发商可以以疫情为理由延期三个月交房,依据是什么,文件在哪里,要求信息公开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中第六条“防范法律纠纷中的17、因疫情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期限按国家规定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7号)中的第九条“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顺延期限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的文件精神。
我市于2022年12月30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洛阳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洛政办〔2022〕84号)文件。
该文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2022年12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部分房地产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的可以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若有异议,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若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时,双方应依据双方的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诉求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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