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40417172826419

注册建造师用明令废止的文件做鉴定的行为,哪个部门可以查处?

网友193082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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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胡延翔、李胭波在进行停工损失鉴定时,采用河南省住建厅豫建(2014)89号文明令废止的豫建设标(2003)89号文进行鉴定。

举报人认为,河南省住建厅之所以在2014年用豫建【2014】80号文件废止2003年的豫建设标【2003】89号文,是因为河南省住建厅早在2014年就已经发现2003年的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不符合河南省住建领域内的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废止文件是为了维持河南省住建厅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而被举报人泰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鉴定人李胭波坚持使用河南省住建厅废止文件在本质上就是挑战河南省住建厅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恶化法制环境和营商环境,应该予以查处。但举报人到洛阳市司法局举报,司法局接待人员称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只负责企业注册登记,举报人去河南省住建厅举报,住建厅称只根据其他部门的查出结果进行处理。

请问,注册建造师用政府废止文件做鉴定的违法行为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友您好:该问题涉及诉讼期间的司法委托鉴定,建议向做出委托的机构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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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_2000
看了这个帖子。应该这位网友对建筑类的认知不太清, 1、作为造价鉴定机构注册的人员一定是建筑造价工程师而不是建造师,这两个证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2、就描述的这件事而言,鉴定机构利用明令废止的条文作为依据,确实不当,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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