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40412163154873

关于国企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如何继承的问题

独孤英雄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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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是原河南柴油机厂退休职工。1996年12月,按照当时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 的政策,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现在父母已先后去世。

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此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可以继承。

我想咨询一下:1.目前类似的部分产权房改房办理继承过户的手续?是不是

需要原单位盖章确认?

2.按照原国家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号]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第4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目前我父母这套房改房的房产证上缺少进入市场时间的注记,请问能否将此时间补充注记上去?

谢谢!

  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网友您好:因您未留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根据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要求,办理因继承转移登记需继承人携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改房(经适房)需提供产权界定卡及继承相关资料到洛阳市民之家一楼F区窗口申请办理。您也可携带房产相关材料到洛阳市民之家一楼窗口详询,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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