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161023130252326

建议政府文件审查落实难

xapm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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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办:

主任同志: 你好。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人就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新政文【2011】185号,《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财产处置意见的批复》提出审查建议。

建议人八次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发现两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因此,书面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亲自到政府办公室送交《审查建议书》。结果一上午无人受理,只好下午又去政府,连大门也不让进去,打了五个电话,最后才出来一同志在门口接待,收下《审查建议书》,但不知能否转交给主要领导接受建议,审查处理。今请你给予关顾,协助落实审查事宜,并回复结果。也请查一下以上文件在贵办的备案情况。

  回复部门:法制办
网友您好,该情况已收悉,正在向相关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待了解清楚后,一并答复。谢谢!

Xapm网民:您好。
你提出对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的审查建议,经我们认真研究,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你认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你的个人权益,请你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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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82518
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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