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政府文件审查落实难

xapm
2016.10.23

政府法制办:
主任同志: 你好。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人就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新政文【2011】185号,《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财产处置意见的批复》提出审查建议。
建议人八次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发现两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因此,书面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亲自到政府办公室送交《审查建议书》。结果一上午无人受理,只好下午又去政府,连大门也不让进去,打了五个电话,最后才出来一同志在门口接待,收下《审查建议书》,但不知能否转交给主要领导接受建议,审查处理。今请你给予关顾,协助落实审查事宜,并回复结果。也请查一下以上文件在贵办的备案情况。

网友您好,该情况已收悉,正在向相关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待了解清楚后,一并答复。谢谢!
Xapm网民:您好。
你提出对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的审查建议,经我们认真研究,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你认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你的个人权益,请你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Xapm网民:您好。
你提出对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的审查建议,经我们认真研究,新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22号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处置意见的批复》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你认为这两个文件涉及到你的个人权益,请你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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