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130530214454594

六十年代下放职工该怎样享受国家政策的正常补贴?

网友

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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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您好,我今年七十多岁了.1956年开始我在郊区棉纺织厂上班,当时厂子在洛阳市郊区五郎庙村,1958年合并到齐村,1959年全部合并到古城(属于区办企业).当时区工业部长董部长任领导.1961年年底厂子被精简掉,职工们都被去了农村. 根据洛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洛民〔2009〕192号)文件要求,我该怎样享受国家政策的正常补贴?

  回复部门:民政局
guest网友: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96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按当时工资的40%救济作出了政策解答。
一、救济对象: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享受:
1、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
2、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临时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这一期间精减退职,凡现在(指1965年)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无依靠的。
3、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因工负伤、致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和因工负伤、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固定职工。
二、救济条件:
(一)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老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二)文件中提到的“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等,应以〔65〕国内字224号文下达时为准。此后发生的上述情况,只能作社会问题看待,不能作为享受40%救济的依据。
(三)凡是退职时不是老弱残职工,退职后,因得病身体变弱或致残的,不能享受。
三、申报程序:
享受40%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老弱病残证、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证明内容同上),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予救济。
四、救济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救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定补资金100元。
具体情况请到洛龙区民政局咨询办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名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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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470359
40%就是40%,河南为什么规定补偿100元?为什么不按国家劳动总局80年劳总险字46号文件规定执行?应随同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不上100元是完全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规定标准的,是既违反了国家规定,又侵害剥夺了老职工享受待遇的权利,应依法依规纠正,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应补发以前不公平的待遇,望领导引起重视,遵守国家制度,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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