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与洛阳市匠赞装饰公司在公司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公司坐落: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A馆第六空间商场四层AF4-T8-003;合同约定5月28日为交付约定期,交付日到期装修依旧未完成,多次与匠赞装饰公司沟通催促,要求按照合同执行尽快完工交付并支付违约金,6月20日装修公司在微信沟通群给出解决方式,承诺从6月20日起在9日内将房屋装修完毕交付,并按照合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4050元在木门安装交工后与尾款2430相冲后剩余1620元。此费用待工程竣工业主确认交付,签具家装工程确认交付验收单后,装修公司给予支付,但到达承诺时间依旧未完工,7月10日室内门套未打胶,现验房并要求匠赞装饰按照约定赔付违约金,对方在房屋现场拒不支付,表示自己挣钱不容易,没钱支付,这种装修公司难道无人监督,消费者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否可以约束装修公司,相关部门是否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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