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8 15:26:18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洛龙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52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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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503687
2024-09-15 15:19:50
【河南省郑州市】
还有这种工地,发个工资发几次,还留个尾巴,人家第一天来的时候不说保险的事儿,结工资的时候才被告知有保险,明白着恶意克扣,强行让人购买保险,故意不愿意结余下的工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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