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磁涧冠芳餐饮店会员充值不签合同,不告知会员权益及会员须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市场管理局调查反馈如下:被投诉单位确实存在会员充值的时候,没有给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只告知了会员充值的权益。执法人员当场对店主进行普及教育。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及违反规定,店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进行改正。故张贴停止会员充值公告,并停止会员充值活动。鉴于商家态度较好,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辖区主管单位磁涧镇市场监督所不作为,辖区内还有多少商户存在类似问题?辖区内相关普法工作落实到位了吗?希望新安县市场监督局监督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8-28 16:34:44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反馈如下:经了解,您所说的是否还有其他商户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目前没有发现,今后在检查过程中会加强关注,如有此类问题坚决查处。至于您所说的普法工作,我局工作人员在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就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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