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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投诉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不作为

    用户提问 2024-07-31 15:58:33

    2024年6月16日在洛阳市新安县线下门店“喜德盛超轻自行车新安旗舰店”购买一辆自行车,自行车由门店组装。6月20号在骑行过程中,因自行车质量原因自行车前轮无故脱落,导致脸部着地,严重损伤。联系门店维修自行车不予受理,对受害者不闻不问。我方维权期间多次与店工作人员联系,一直推诿,不负责。6月26日我家人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工作人员以45个工作日内办结为由迟迟未处理。直至7月31日,我再次与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对方告知我店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可以证明车辆没问题。需要我自己找三方机构检测出具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处理逻辑令人匪夷所思,试问哪个商家能傻到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前提下进行售卖?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与商家沆瀣一气,而且拒不告知自己姓名,说群众无权知晓。在其位不谋其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该执法的机构坐视不管,高高在上,请求上级部门及时扼制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真正让市场监管局履行职责,为民办事。 [查看详情+]

    新安县回复 2024-08-01 11:23:26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市场管理局调查反馈如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投诉店铺位于新安县新城实小对面,取得有营业执照,店家所销售自行车均为喜德盛品牌自行车,均能提供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并给我们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因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调解,表示顾客可以走诉讼程序。对于您对商品质量异议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之规定,请您和被投诉人协商。对于调解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诉求人走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执法人员与您电话沟通中对商品质量异议理解产生的不愉快我局表示歉意。

    工作人员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致使矛盾升级。接听同志工作方法粗暴、态度蛮横,对于来电群众的疑问不解释、无耐心,处理态度、处理方法属实令人寒心!官方回复草草一句表示歉意即算是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你们身处其位,却不明晰自己的职责定位,一开始就没奔着解决问题去,敷衍了事。

    zzwq 2024-08-19 评论1 浏览1493 编号 20240819161238421 [新安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8-21 11:37:49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市场管理局调查反馈如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投诉店铺位于新安县新城实小对面,取得有营业执照,店家所销售自行车均为喜德盛品牌自行车,均能提供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并给市场管理局出示一份情况说明,因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调解,表示顾客可以走诉讼程序。对于您对商品质量异议问题,依据“市场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您和商家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您和商家协商一致承担。”之规定,请您和商家协商。对于调解问题,依据“市场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管理局部门经您和商家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您和商家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及市场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您或者商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商家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市场管理局终止调解,建议您走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执法人员与您电话沟通中对商品质量异议理解产生的不愉快市场管理局表示歉意,市场管理局将对工作人员加强监督,举一反三,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如果您对本次调解不满意,建议走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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