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8-02 11:08:5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南李村镇调查反馈如下:经了解,一、2024年2月上旬,石渠村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投资开发商郭洪军口头协商,将石渠村的14个果蔬大棚交由郭洪军用于培育红薯苗;同时,双方约定将大棚以北13亩地交由郭洪军用于红薯苗培育;双方约定,红薯苗归郭洪军所有,用于生发红薯苗的红薯归石渠村所有。不存在石渠村村支书霸占其三十亩红薯的问题。二、双方约定郭洪军用该14个果蔬大棚及13亩地培育红薯苗并向村委按一年1000元标准交付租金,并承担大棚运营所需的水电费。由于郭洪军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向村交付租金及电费,其在经营期间因未向供电部门缴纳,所用的电费均由村里垫付,不存在霸占生产资料问题。三、郭洪军在租地期间又租赁群众房屋用于个人生活,由于郭洪军没有付房租和水电费,为了督促其交房租才将门锁上。已督促村两委开锁并归还郭洪军个人物品。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已和您沟通,因涉及经济纠纷,建议您走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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