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18 10:17:11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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