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4-03-12 09: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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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居民医保门诊报销:1.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范围。各县(含偃师区、孟津区)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实行自主择医、直接结算,各县可结合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探索将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城市区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城市区内(不含偃师区、孟津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上)自主择医、直接结算。逐步探索将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城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 (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县级 (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
3.支付限额提高。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60元提高至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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