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下午,我在洛龙区夏口路被公交车追尾,当事司机及其主管领导却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当日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豫C01689D客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交强险凭证。出险不报,让当事人全额负担,合理吗?是为了给司机经济压力减少事故,还是与保险公司有什么约定?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受害方的利益谁来保护?政府机关尚须依法行政,公交公司出险不报做法的依据是什么?交强险的意义何在?
回复部门:公交集团 2023-10-23 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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