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9-25 15:52:23
网友您好,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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