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滨正弘悦府小区业主没收房就开始收取物业费,通知验房时房屋存在问题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3-09-09 17:45:52
网友您好,经调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项房屋交付: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通知书或催告交付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地点、携带资料等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通知的时间交付房屋,且买受人还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第三项:买受人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必须付清各种应付款项且不存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同时房屋风险自通知交房日期转移至买受人且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正弘悦府开发建设单位向已达到交付条件的业主发送了交付通知书,通知自2023年4月21至4月25日为集中交付时间,物业服务费自2023年5月1日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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