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详细解答一下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扣税问题:为何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而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如果已经身背住房贷款,能否每年按照专项个税专项扣除费用规定,住房贷款每月可退1000元税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2-08-04 16:57:58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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