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康xx在2022年1月25日走着去的洛阳河科大一附院(涧西三院景华路院区)。经初步检查后,怀疑是脑梗,当天办理住院,经初步检查,怀疑是肿瘤建议去肿瘤医院,28日晚转入肿瘤医院后,因过春节,纷纷休假予病人而不顾。只打点滴在这里维持,造成我父亲身体每况愈下。
2022年2月12日,主治大夫郭某双、裴某清在任何最终检查结果未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风险性化疗。化疗前没有对我父亲做身体状况评估,没有告知家属化疗的风险,私自在2月12日置管后,强行连续输了大剂量的化疗药,使我父亲出现了很大反应,意识模糊、嗜睡、呼吸困难、痛苦地呻吟、说话不清、喉咙溃烂,无法进水、多次尿失禁,这期间医生没有查房,出现不良反应多次找医生无人管,直接导致父亲身体极速恶化,用肾上腺素强心剂没做心电监护,化疗不到24小时(2月12日上午10点多-2月13日早上6点55分)突然离世。这时医务人员才到现场,该有的抢救措施都没有上,使我父亲失去了最佳急救时机,死亡后医生恐吓不让我们哭,主任张某业亲自联系拉遗体的黑车,目的是催促我们赶紧把已故父亲的遗体尽快拉出医院,没有开具死亡证明。治疗期间我们从未接到过病危通知,主任张某业明确回答我父亲不符合病危。医疗事故发生后,复印病历医院设置了很多障碍等。病历复印出来后,发现很提供的病例多处伪造家属签字逃避责任,而且不到7天,医院给了2本不同的病历。也发现了郭某双的治疗方案有问题,几种化疗药毒副作用很大,有致死性。我们多次找医生开死亡证明,他们拒不露面。找医院医患办他们同意赔偿,但是拒绝开死亡证明。递材料到卫健委,他们不管。父亲的退休金停发办不了,户口都销不了等各方面善后处理的困难。
该问题作何答复?
1、为什么过年症状轻都没回家,选择在2月13日早上,化疗第2天药配好,扣费的情况下,还是大清早出院?动机是什么?为什么不是出事后继续抢救,或者转院?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2-07-21 15:47:41
接到网友对河科大一附院的投诉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河科大一附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诉求人康*,系患者康**的女儿,患者康**,男,62岁,2022年1月25日,患者以“头疼3周,舌僵伴吞咽困难6小时”为主诉,入住河科大一附院神经内科二病区,完善相关检查,考虑患者为肿瘤晚期并多发转移,1月28日转入肿瘤内科继续治疗,1月29日彩超室会诊后建议患者行组织活检明确诊断,因患者服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抗凝药物不适于做穿刺活检,停药一周后于2月5日行颈部肌肉肿瘤穿刺活检。2月7日病理回示:颈部肌肉肿瘤,免疫组化结果确定为血管肉瘤。2月13日患者病情恶化,院方立即组织抢救,但患者病情无好转,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在出院沟通、自动出院告知书中签字后自行离院。
二、诉求问题答复
(一)由医院为康**开具死亡证明
我国临床医学对死亡的认定的“金标准”是“心跳停止、正常的心脏电活动消失”,即“心电图无波形,呈一直线”,2月13日,患者康**家属为其办理自动出院手续(患者心电图未显示一直线,表示心跳停止,未宣告临床死亡),系出院患者,病历书写记载中未宣告死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被宣告临床死亡患者,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遗体必须移送太平间并由当地殡仪馆前来拉走,家属或其他人员不得将遗体带离;对于未宣告临床死亡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根据《死亡证》2014年死亡证填表说明要求: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二)赔偿损失
经院内自查后认为,在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经过医院与诉求人沟通、医调委调解,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院方同意在医调委调解限额内解决该纠纷(5万之内),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诉求人诉求金额大于5万元,双方协调未果。
三、调解过程及答复意见
自2月21日至5月11日间,经我委多次协调医患双方沟通,通过医调委调解,向诉求人解答其诉求问题,由于诉求人拒绝接受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其开具《死亡证》,同时提出赔偿金额超出医调委调解限额(5万之内),我委工作人员建议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责任,按照责任程度进行赔偿解决该纠纷。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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