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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市卫健委不作为,包庇拒不查处科大一附院医生违规执业

    一、投诉:3.9投诉科大一附院乳腺肿瘤科医生刘某重大过错,肿瘤仍未取出,出院时隐瞒患者,患者钱花了,肿瘤没去除,却在乳房上淘了正常脂肪,留下伤疤,患者精神折磨至今,明显医疗事故,至今两次投诉,卫健委及医院敷衍答复。

    二、存在问题:自2022年3月投诉至今。1、卫健委敷衍了事,完全照搬医院答复;2、卫健委行政不作为,不调取监控视屏((照搬医院报告“家属在医院大声喧哗”),不调查真正医疗事故原因(患者有录音证明未取出肿瘤,出院也未告知);3、卫健委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推脱责任,却照搬医院答复--单单要求家属处理民事纠纷。未依照《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定程序、法定职责调查取证,未对科大一附院及涉事医生刘江波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未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未向投诉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法律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独角兽 2022-07-20 评论2 浏览5973 编号 20220720111223417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2-07-20 15:53:28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责成河科大一附院就网友反映的医疗纠纷与诉求人沟通协商。医院于7月25日 与诉求人联系,告知其该院将组织外院及科大一附院专家一起会诊,查看肿块情况后评估是否需要再次手术。诉求人表示同意。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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