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耿某,2020年购买了二手房,位于西工区汉宫路鹏祥小区南1一2栋2单元102室。之后在洛阳供电公司将户主变更为耿某。后来发现电表被拆走,经咨询西工区供电公司营业部,答复说原来的房主因有窃电问题己经报案,需要问题解决后才能给现用户耿娜恢复供电。
请问,现用户耿某是否有窃电行为?是否有欠费行为?如果没有为什么中止供电?原住户的问题是否解决和现住户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九条 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请西工区供电分公司公开答复,你们依据哪一条规定而对守法用户中止供电?谁给你们的权力可以随意拆表?实行行株连政策?请调查并督促西工区供电分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尽快纠正错误行为,恢复供电。否则,将向上级部门投诉起诉,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回复部门:供电公司 2021-12-28 17:54:22
网友您好:
经核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的反窃电工作中,查处该户前房主存在窃电行为,属私动表计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考虑到疫情特殊时期保障民生,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暂为其更换新表保障客户用电。
因前房主一直不接受处理,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6日对该房屋进行摘表断电。后新房主于2020年7月14日办理过户手续,因系统不显示客户处表计因窃电已拆除,故工作人员仅为其办理过户业务并未为新房主安装新电表。
2020年7月6日至今,新房主一直从该小区物业处接线用电,并未向供电公司提出过装表的诉求。2021年12月27日,客户联系到供电公司稽查人员,工作人员回复客户因前房主窃电,该处摘表断电,目前公安已立案,核实客户确为新房主后可为客户装表。
目前,供电公司在核实您确为新房主后,已于2021年12月27日晚为您装表供电。感谢您对供电公司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