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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医院使用自费药品是否应当向患者告知?

    我弟系智力残疾人,农村五保户,患大隐静脉曲张并溃疡等,2021年4月5日起,在偃师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5天(住院号0300273665),《河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显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共1825.75元;《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一单式住院结算单》显示了以下内容:支出1825.75元,其中,政策内费用1758.51元,个人自费67.24元。

    对于这67.24元的个人自费支出,医院没有人告知过是个人自费,也无从知晓是否可以用非自费替代。

    我们认为,医院从不告知自费药品,患方也无从选择非自费的做法,加重了患方负担,因而是错误的。

    请给予明确答复。

    报忧不报喜 2021-08-03 评论2 浏览7841 编号 20210803091019694 [偃师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08-03 10:29:31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个人自费费用,根据《洛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汇编》,其中27.24元为医保乙类检验检查项目,按比例部分自费,无需告知签字;另外40元是医保丙类完全自费项目,这部分是所有患者均需要产生的费用,且无可替代,根据医保管理条例,使用任何医保报销外的检查、检验、药品等,均需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自费项目告知书》,医生在患者入院后已通过书面告知方式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不存在自费项目未告知就使用情况,也不存在加重患者负担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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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个人认为70块钱您付了算了。不必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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