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1-06-08 17:37:56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社保中心调查反馈如下: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二、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即青海省**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然后持迁入地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到我县社保中心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一次性转移在我县缴纳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如有疑问请拨打:65086061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