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合同服务不合格项目:
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大条第8款规定:每6个月向乙方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实际情况:物业在入住至今从未公布过账目,要求物业履行合同要求正常公布。
2.根据第三大条第2小条规定:物业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实际情况:小区地下室漏水严重、许多业主家可视对讲电话不能用、大量业主家墙体裂缝,等问题都没有妥善处理。
3.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大条,第3款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实际情况:物业公司2016年接收后小区东边道路路灯,围墙,绿化带在没告知业主的情况下被拆导致小区东门消防主通道长期堵塞,且小区东面消防通道施工时又偷工减料刚修两个月就坏了;小区内路灯照明经常不亮,小区东南角垃圾成堆没人管理。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6款规定及第四大条第6条规定::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实际状况:小区乱停乱放严重,堵塞到路及消防通道!地下冲电区三轮两轮混合停放,且冲电桩经常不能用,更有甚者外面市场三轮车也随意进入。
5.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大条第1款规定:综合管理(小区规划红线内范围,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的东门路的路灯、绿化带及围墙被拆除,小区漏水,裂缝等情况多次反映没有妥善解决;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允许他人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发布广告,且不向业主公布广告费收费情况;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视而不见,不予管理。东门门禁经常敞开,半夜门岗睡觉,让非业主人员随便进入小区乱发小广告,门口小广告不断!
6.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大条第4款规定:每年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小区内已入住总户数百分之八十。
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从没有让业主参与满意度调查。
7.根据物业服务第三大条第1款规定:保证水电正常供应,电梯等设备运行正常。
实际情况:2017和2018年中多户业主被物业强制停水,严重扰乱业主生活,后经业主维权至洛阳市信访办经调解才正常运行。且2018年5月26日下午将近5点包含小区所有电梯在内小区的公共设施全面停电停用长达2个多小时,严重违反了国家公用和消防设备(包含小区公用电梯)必须有双电源即两路供电的相关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此等视业主生命如儿戏的肆意侵权的做法,物业至今都没有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8.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第款规定:确保区域内绿化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实际情况:物业不作为小区绿化大面积死亡,草坪上黄土裸露。
9.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第11款规定:房租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对于(包涵上诉人在内)的报修从不积极主动解决。而且地下室多部位长期漏水,经业主多次呼吁多次协商才同意维修,但是在多次维修的情况下还没彻底根治,每次都是治标不治本敷衍了事。
10.根据物业合同第七条第5款规定:对本项目物业的公用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要在本项目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工程项目报又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实际情况:地下室因为卖车位把承重柱子改掉了,16号楼一楼下面私改小花园,16 号楼33楼私改成健身房,东边路的路灯,绿化私自拆除这难道都是有关单位审批过吗?
1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六条规定: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实际情况:车位出租费按合同规定每月150元每月,后物业公司经手改为200每月,现在又随意上调为300元每月,这属于单方面撕毁合同,严重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地下车库承重柱子物业因为想多卖车位私自拆除,有前期坍塌事故来看这属于严重安全隐患。
以上诸多问题多次协商至今都没有解决,难到物业服务合同只是单方约束小区业主,无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何、肆意违约、乱收费用,业主都只能单方面依约全额缴纳物业费吗?业主没有权利要求物业提供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相匹配的物业服务的权利吗?在业主多次督促物业改进服务、向多个部门投诉物业服务服务不合规、业主集体起诉物业要求降低物业费依约提升物业服务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而业主只能被物业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最后业主连要求物业公司等质等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收什么样的费用的合同权利都没有了吗?
物业以上违约情况请法官依法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以平息小区广大业主的不满与愤怒!
物业从17年开始总是以没交费为借口拒绝好多业主的服务。要求终止跟这个差劲公司的服务合同!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1-03-19 17:29:39
网友您好:
经了解,此事件正在走司法程序,由法院做出公平裁断,本着服务无止境的原则,宝龙社区持续督促物业整改,加强小区环境卫生、乱停车情况,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翠云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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