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2-20 09:11:38
网友您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因机构改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职能已经划归医疗保障局管理,您可以到医疗保障局版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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