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https://people.lyd.com.cn/wenti/20201110151439641/的答复,
车管所解押车辆手续不合理,现在办理解押手续需要金融单位代理人和车主(代理人)共同到场办理,理由是民法典相关规定。
但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的规定,在双方同意或事后追认同意,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即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相关业务。
因此,车管所不能强制要求必须双方代理人都到场进行办理。希望车管所改正这一错误要求,不要增加群众办事负担。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12-09 15:54:43
网友您好:
1、根据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2、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办理抵押和解押登记时,需要金融单位代理人和车主(代理人)共同到场办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