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8年7月2日因糖尿病右足第二趾坏死入住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显微外科做手术,7月6日手术后,7月8日后持续出现用药不良反应:持续腹泻、腹胀、腹痛、尿不出拉不出、血压升高、肺部湿罗音上半身起不来,向医生和科室主任持续反复反映半个月一直不管,只推脱说糖尿病神经病变末梢不灵敏,脚部伤口不愈合有溃烂趋势,主治医生说烂多少切多少,说下肢血管不好,催促去血管外科手术。7月21日突然血压升高,上半身起不来,值班医生电话告知主治医生,依旧不作为,伤口换药处理都是规培生。7月23日转至血管外科继续治疗,家属如实告知医生之前的情况,7月24日下肢导管手术后病人出现发烧,腿部红肿热疼,寒战,氧饱和下降等不良情况,当晚只有规培生。第二天家属见情况越来越差,想让医生看看,早上没有等到主治医生,告知规培生未作处理,下午家属持续求助医护人员九次余,护士找不到主治医生,告知家属可以寻求值班医生,才发现当天主治医生值班医生都是张温温(我母亲的主治大夫),伤口化脓家属一再要求才有实习生换药,晚七点钟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空无一人。直到晚上七点半,病人高烧39.7度,呼之不应,家属情绪逐渐失控要求赵总值班,医生才在术后31个半小时到场查看,多次违反医疗常规使用违禁药品糖尿病高血压禁用药物,等相关科室会诊完晚10点40,医生告知家属是普通肺炎,但普通病房无床位,需加床到ICU.,家属不解,医生一再坚持,谁知转过去半小时就陆续两三次下达病危同意书,并告知家属做好心理准备,随时有生命危险,当时胸部抽出积液500毫升,双侧白肺,呼吸窘迫综合症,肺栓塞,双侧白肺。家属情绪激动第二天上午向医院医患办反馈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转至烧伤科继续治疗,8月2日傍晚病人突发不是,情况恶化又第二次转至重症监护室,诊断脓毒血症,脚步皮肤溃烂,第三四脚趾坏死。家属因向医院反映情况后,所有科室拒收;无奈转至新区医院治疗,期间第三、四脚趾也切除,脚背皮肤全部坏死切除,直到9月29日出院,后续一周三次在病房换药,直到2019年1月22日才完全愈合,新区医院住院期间医生给家属看过一张病情诊断书,家属质疑为何有猝死风险,医生不做解释抢走不让拍照,出院后“猝死风险”不见,病人于当年11月18日在家中猝死。事发两年,时至今日,我于母亲阴阳两隔,医院没有道歉没有赔偿,涉事医生正常上班没有任何处理,医学会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但我们没有医学常识很多违规用药后期才发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我曾多次拨打12345政府热线或是联系洛阳市卫健委相关部门均无人反馈和联系,难道洛阳市卫健委可以公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依旧视而不见,不予处理。科大一附院工作人员说对涉事人员的处分已经在2020年7月做出,可是只是在纸面上地“文字游戏”,三四个月过去依旧没有落实,这样的院内处理有个实际意义?31个半小时在全国百佳三甲医院找不到主治兼值班医生,他自己承认不到场、也承认没有发现肺部感染,为何医院和上级主管单位都无任何处理?我请求洛阳市卫健委根据此条例对医院及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给事件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并接受大众监督。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0-10-22 09:15:31
接到网友对河科大一附院的投诉后,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患者李*,女,58岁,2018年7月2日以“右足第二趾感染坏死近二十天余”为主诉入河科大一附院景华院区显微外科治疗,初步诊断:1、右足第二趾溃烂、坏死2、II型糖尿病3、白内障4、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7月6日全麻下行“右足第二趾截趾术”,术后创面愈合困难,下肢发凉,CTA提示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阶段性狭窄。请血管外科会诊后于7月23日转入血管外科继续治疗。7月24日局麻下行“右下肢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7月25日下午患者发热,氧饱和度明显下降,合并有胸闷、气短等症状,请呼吸科会诊后转入RICU继续治疗。给与抗感染、抗凝、右下肢换药、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对症支持治疗,8月1日转入烧伤科继续治疗右足溃烂。8月4日患者突发呼吸困难,血气分析提示I型呼吸衰竭,转入RICU。经治疗患者未再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维持在95%以上,8月12日转入开元院区内分泌风湿免疫科继续治疗。9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1.2型糖尿病 糖尿病足4级 右足第二、三、四趾截趾术后 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 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 糖尿病肾病III期 2.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3.肺栓塞? 4.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 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5.冠心病 心功能III-IV级 6.心律失常 阵发性房颤 7.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 8.肺部感染 9.双侧胸腔积液 10.陈旧性脑梗塞 11.低蛋白血症 12.中度贫血 13.亚临床甲减。
2020年9月2日西工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诉求人各项损失共计20363.76元,诉求人提起上诉,该案件目前正在上诉中。院方已对当事医生做出行政处罚:取消张**、卢*以及所在科室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目前该处罚决定已上报卫健委。经济处罚待判决书生效后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扣罚。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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