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第410304120190090205
事故原因2019年4月30日,在夹马营路九都东路口,一辆两轮电动车在我右后方,碰到我的大阳四轮电动车右后方,洛阳市第五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我承担对方的医疗费,但是追尾的事故是我们在前方的车辆所无法决定的,我可以提供清楚的视频证据。
漫长的申诉过程,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案情过小没有人会重新复议,依然是支持五大队的错误认定。法院在我提交视频证据的时候,冀法官曾说出:“不需要看,只用存档即可”。从这一系列的种种看来,都是走过程,没有人会为我们百姓做主。
8月17日法院给出的结论是赔偿对方各项费用共计8039.15元,并且一审终审。如果我有过错,多少钱都是应该赔偿的,但是我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为什么要为别人买单。
政府部门有了错误也不更改,让我们老百姓无处申冤吗?我打过12385举报电话,但是没有人过问。我又通过抖音平台知道了瀍河区陈书记和买区长的电话,说给有困难的百姓留一条路帮助大家申诉,但是在我发完短信后,得到的回复是不在信访受理范围内,然后再发短信就没有人过问了!
其实我不会灰心,我依旧会通过各种渠道来为自己洗刷冤情,我相信百姓呼声一定会解我们百姓之忧!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8-19 16:11:45
网友您好!经查,2019年4月30日晚22:10分许,刘某静驾驶一辆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至九都东路夹马营路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刘某艳驾驶一辆雅迪牌电动两轮车带着刘某馨左侧车把发生接触,造成刘某艳、刘某馨受伤的交通事故。
瀍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经过调查,依法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静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艳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馨不负事故责任。
对于您所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对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诉讼渠道解决。
从您的文字描述,法院已对您的诉讼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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