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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质疑交通事故处理中执法不公的行为

    2019年4月30在夹马营路九都东路口,有一辆两轮电动车在我右后方,碰到我的大阳四轮电动车右后方,洛阳市第五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我和她共同承担对方医疗费,我认为交警大队处理事故不公平,存在执法不作为。我能提供清楚的视频证据,请有关部门能够给我们老百姓公平处理的态度!事故认定书第410304120190090205号

    网友841263 2020-08-12 评论4 浏览1392 编号 20200812102523746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8-17 15:40:0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辖区瀍河交巡大队已知悉,并立即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2019年4月30日晚22:10分许,刘某静驾驶一辆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至九都东路夹马营路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刘某艳驾驶一辆雅迪牌电动两轮车带着刘某馨左侧车把发生接触,造成刘某艳、刘某馨受伤的交通事故。
        瀍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经过调查,依法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静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艳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馨不负事故责任。
        对于您所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对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诉讼渠道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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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希望通过本平台,能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的处理方式,你们这样的回复等于没有任何结果。我希望的是能通过本次事故,对洛阳市第五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做出判断,我在行驶的过程中,对方碰到我,我就需要承担一半责任吗?洛阳市第五交警大队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有没有收受贿赂呢?请有关领导能够重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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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尾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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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有关部门没收并销毁路上的大阳低速残疾人四轮蹦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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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大队的认定是因为车挪动现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本就没有碰到对方,是对方在后方造成的事故,我方没有任何感觉。难道挪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吗?希望有关部分能够秉公执法,关注交警支队有无收受贿赂,草草结案!也希望领导能够严整社会风气,不要再要无辜的人受伤害,查清楚有无碰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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