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8-17 15:40:0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辖区瀍河交巡大队已知悉,并立即进行了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2019年4月30日晚22:10分许,刘某静驾驶一辆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至九都东路夹马营路路口南100米处时,与刘某艳驾驶一辆雅迪牌电动两轮车带着刘某馨左侧车把发生接触,造成刘某艳、刘某馨受伤的交通事故。
瀍河交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经过调查,依法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静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艳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馨不负事故责任。
对于您所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对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诉讼渠道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