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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税局非法提供我个人隐私,至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我于上月向西工税局纪委反映: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提供我个人信息(内部文件)给别人,至我造成重大损失。 编号 20200609093402902。西工税局迟迟我给我回复,调查此事只要看谁的税务系统上打印了这份文件。

    anew 2020-07-13 评论0 浏览3709 编号 20200713173659647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0-07-15 09:29:05

网友您好,您所投诉的事项我局已经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
您所称的个人信息为西工区税务局王城税务分局于2019年9月23日所开具的税务行政简易处罚决定书(洛西税简罚:【2019】181668号)处罚金额50元。
根据税务机关金三系统查询文书打印记录,此文书只于2019年9月23日制作时打印一次,并且现场交您本人,且相应送达回证也由您本人签字,故不存在文书由税务机关泄露给洛阳市赛易博数码有限公司事项。
另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西工区税务局制定了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通过网站和公示栏等途径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于上述法规有着明确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税务部门通过网站和公示栏等途径公开纳税人违法违章处罚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该信息并非税务部门主动提供给洛阳市赛易博数码有限公司。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事项,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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