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0-07-13 09:04:37
网友您好:
收到反映的问题后,我们立即安排专人调查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3月22日,县医院超声科为您爱人进行四维超声检查,检查前医院向孕妇本人详细告知相关风险并签字确认。超声诊断: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发育相当于孕23周5天,请结合临床产前咨询,不适随诊。7月9日,您爱人在县医院产一科,产一足月男婴,新生儿唇裂。患者对产前诊断结果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唇裂不在要求诊断范围之内,且胎儿有严重缺陷时医师方可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畸形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没有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时,超声检查是不能发现的,检查前孕妇本人签字确认了《产前四维超声检查知情书》,其中明确说明,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困难,特别是写出了“唇红裂”(轻度唇裂)可能存在漏诊的问题,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但是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且受到胎儿活动、体位、羊水及肢体遮掩的影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畸形,且患儿出生时唇裂程度较轻,约孕24周四维彩超筛查时很难发现。工作人员也履行告知义务,为其自身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所致,其后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您对相关医疗行为不满意,可通过司法途径公正解决。
汝阳县卫健委
2020年7月14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