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近几年修路比较多,经常有临街商户租赁的场地被围挡其中,造成严重经营困难,有的甚至被围挡一年多,比疫情停工还要严重,这其中有些是国有资产房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的特点,道路通畅应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商户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但显失公平的情形时,遭受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予以适当调整和减免租金。
不知咱们洛阳市政府对于这种现象有没有从法律角度考虑过这个问题?
回复部门:国资委 2020-07-09 09:07:26
已与诉求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情况,并进行了如下答复:
1、疫情期间减免房租是根据洛阳市出台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洛政文【2020】5号)文件精神,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100%国有股权)的经营性房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业等企业减免房租。对于市政修路围挡造成临街商户经营困难的,尚未有相关减免政策。
2、该租户所租房产属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经营性房产,根据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房租减免归属财政局。建议向财政局进行政策咨询。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