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教育局 2020-07-31 10:17:43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
目前,校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目前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营利性的培训机构还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二、关于艺术类等培训机构审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规依据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该条款只强调了文化教育类由教育部门审批,对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促进法目前还没有明确。
2.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针对此草例,可以感知到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将会很快给以立法明确。
3.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规定:“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截至目前,上级部门尚未制定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下一步打算
非常理解你心情,针对艺术类等培训机构审批的法规和现状,市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尽快出台艺术类等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二是与市场监管、民政、人社、文化等部门沟通,明确职责,规范艺术类等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洛阳市教育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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