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6-11 09:00:17
您好: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感谢您对洛阳市人社局的热心关注,祝生活愉快!
2020.6.11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