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生产钢制家具的厂家,请问,厂里产生的生活垃圾如何收费?按照洛政(2016)54号文件,适用于哪一条收费标准?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0-03-31 09:45:55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 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 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参照以上规定,你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分两部分:一、办公场所应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产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生产经营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包含2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不足2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计收。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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