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9-12-06 17:04:30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2015年9月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向您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办理机关进行咨询,如原办理机关有您父母的结婚档案,您父亲或母亲可持本人的身份证件查询、复印本人的结婚档案。如需他人代其查阅结婚档案,受托人需持有您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洛阳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的咨询电话均在114查号台登记,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114查询您所需县(市、区)婚姻登记处的电话。
查询了解洛阳民政相关业务可登陆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lymzj.gov.cn,或关注洛阳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洛阳民政”。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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