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9-10-22 09:24:36
网友您好!按照洛伊洛文【2012】64号文件,农业人口安置标准第3条规定:“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一般来说,户口截止之日就是挑房安置之日。依据政策,凡是在挑房安置之日前已经结婚的人口不属于大龄青年,所以,也不能再享受大龄青年优惠政策。
您在留言中说,当时您回复的很清楚,房屋拆除时属于大龄未婚,安置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仍然可以享受大龄青年优惠政策。这种说法不准确,应该是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大龄青年优惠政策,没有通过就不能享受大龄青年优惠政策。您在房屋拆除时属于大龄未婚青年,在挑房安置时您本人也提出了申请,但是经审核后您已经结婚了,不再属于大龄青年,因此不可以再享受大龄青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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