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豫建金管【2015】30号文件要求,第四章第五款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以及第四章第一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本人2013年购买房屋,至今已有6年,目前有的材料有预售房合同、购房开的收据、契税缴纳证明、贷款合同及银行最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已符合提取条件,为什么已我的是收据不是发票而拒绝让我提取。明明已经符合第四章第一节有契税完税证明。请领导拿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10-14 17:45:45
尊敬的网友:您好!
职工购买商品房办理商业贷款,按照偿还商业贷款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持以下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近三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身份证、本人银行1类储蓄卡(工、建、中、农、交、邮储银行、洛阳银行均可)”。2015年河南省文件和2017年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文件部分条款,已在2018年被省服务事项“三级十同”标准所覆盖,中心已在2019年更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予以告知。您可将现有提取资料提交中心归集科进一步审核, 住房公积金归集科联系电话:64819336。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