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11 15:35:54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您认为单位单位的做法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咨询,可致电69933171或69933123咨询。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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