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9-09-11 11:02:27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2015年9月起,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您父母的情况,无法补领结婚证或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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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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