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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法拍房欠缴的契税滞纳金为何要拍得人承担?

    事情经过:

    我于2017年5月通过司法网络平台竟得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的一处房产。因原业主在2005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期限内按时交纳相关税费,故未办理房产证。为办理该处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我于2019年3月15日代原户主去洛阳市市民之家的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却被告知除了应交税款外还要缴纳10971.85的滞纳金,否则不予办理,无奈之下我只好先行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我认为,该笔税款的滞纳金系原业主在2005年购房时未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税款所造成,我于2017年才竞拍得到该处房产,该滞纳金与我无关,该滞纳金只能由原业主承担,税务机关对该滞纳金的追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应让我承担。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主体错误,希望领导给与答复。

    税局的答复: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9-04-15 10:36:18

    网友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局简要汇要如下,网上回复内容仅供您参考,具体请以所属税务机关解释和相关法律条文为主,建议您前往市民之家三楼咨询,电话:63917878。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1997〕第53号 第七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该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请税务局的同志看一下法律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

    中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不动产变价过程中的税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沪高法执[2018]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落实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机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意见》,执行法院在不动产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关于税费承担的内容应当仅针对因拍卖本身而形成的税费(目前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对于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或者依法申请受偿,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作出规定,也不应载明由买受人承担。对于拍卖本身而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目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被执行人承担,契税由买受人承担),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作出变更,只有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执行法院才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并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予以载明。对于不动产可能涉及水、电、气、物业服务等欠缴费用的,可以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个人观点:

    一、 市民之家三楼我当时就咨询过,给我的答复有两条:1、这个滞纳金你可以去找原房主来交,否则就只有你来交。(可笑,我凭什么去找原房主,追缴税款是你税局的义务)。2、你可以不交这个滞纳金,没人让你来交,你可以不办这个业务。(听了这个话我都无语了)。

    二、 你上文中所列的法律条文,我违反了那一项规定?是未按期缴税?还是未按期申报?条文中有那一句讲的是原房主未按规定缴纳契税所产生的滞纳金由我来缴纳。原房主未按规定缴纳税费,你税务机关为什么不去依法追缴,并收取滞纳金?而是非要让我承担?难不成非要我去起诉税务局?

    gyf 2019-05-22 评论3 浏览7762 编号 20190522095529784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9-05-31 16:32:25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经收到,现将相关政策解释如下,网络咨询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您好,我们已经了解到您是法院拍卖类房产,过户时需要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因被执行人至今没有缴纳契税,并且产生滞纳金。所以没有不动产权证,需要办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后进行过户。办理被执行人不动产证,根据先税后证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动产中心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契税票,纳税人持被执行人的合同发票等资料到窗口来缴纳被执行人的契税。
办理过户依法缴纳契税,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1997〕第53号 第七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该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应缴纳税款由非纳税义务主体方承担。与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定性不同,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判例中也明确该观点。如《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税务机关不参与具体承担人的认定,而根据法定征收进行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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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发了贴,答非所问,不了了之,有意思吗?非得去打官司吗?

    3+1 +1 回复

  • 一、 我这个是法拍房,并非基于双方合同约定购买的房产,与你所述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非纳税义务主体缴纳税款有什么关系。谁是买卖双方? 二、 你所提供的最高院的案例与最高法院的规定及上海高院的意见同属一搞法律位阶吗?

    1+1 +1 回复

  • 请发帖人看清楚法拍房公告,所有税费包括之前产生的税费都由竞买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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