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六款: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继续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为了保证3年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要增加对建房经费的投入,1998年中央财政按全迁户转业干部每人3500元,其余转业干部每人3000元的标准拔付建房补肋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经费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转业干部自己解决住房的,建房补助费可以发给本人。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住房政策仍执行此规定,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才执行新的住房安置政策。
我是1999年9月转业到宜阳县的军转干部,属全迁户,当年既没有解决住房,也没有把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补助的建房补助费发给本人,不知这本钱用在什么地方了?还在吗?能不能再补发给本人?
回复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05-06 18:16:56
由于诉求人没有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故无法沟通联系。现根据其提出的诉求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精神,转业干部的建房经费应落实到接收专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鉴于该诉求人转业安置地为宜阳,请其向安置地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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